精彩内容推荐
民间借贷需谨慎 房产抵押要登记 |
/jnnews/ 中国景宁新闻网 2016年3月21日 11:24
借款时,借款人的购房合同能不能视为房产抵押?该房屋能不能拍卖并优先受偿?近日,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以购房合同作“抵押”的民间借贷案件,该请求并未获得支持。
2015年10月,钱某在一次宵夜上认识了做香菇生意的王某,两人一见如故,几杯酒下肚,立马称兄道弟。之后便常常相约钓鱼,关系渐渐熟络。
年底一次聚会,王某向钱某透露自己想去四川开超市,但手头上一时拿不出资金,“我最近手头紧,你先借我30万,两个月后还你,我把购房合同放你这抵押。”考虑到二人的关系不错,还有购房合同作“抵押”,钱某爽快地把钱转给了王某。
两个月后,王某却玩起了失踪,电话提示关机,问其家里人也得不到消息。钱某想起王某的购房合同还在自己这里,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拍卖“抵押”的房产。但法院最后只是判决王某十日内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未支持房产优先受偿的请求。
生活中,一些借款人把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原件交付给出借人,以为这样就算房产“抵押”了。事实上,这种做法于法无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本案中,钱某与王某既未签订抵押合同也未办理抵押登记,仅凭王某交付给钱某的购房合同,抵押权并没有生效,在发生纠纷时,钱某也就不能向法院申请拍卖王某的房产并优先受偿。
因此,当借款人用房屋或车辆等财产进行抵押借款时,借贷双方需携带相关证件,到当地的相关部门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财产清单等材料,办理抵押登记,这样当借款发生逾期时,出借人才能获得相应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