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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保证期间都只有六个月 |
/jnnews/ 中国景宁新闻网 2016年6月21日 11:31
相比于银行贷款,对于急需用钱的人来说向个人借款是个更优的选择。而债权人为了能及时要回款项,通常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但在民间借贷中,很多人认为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就是六个月,其实并非如此。
2014年5月23日,陈某向蒋某借款3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借款期限从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6月22日止。林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并约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至被担保人主债务本息还清之日止。由于陈某未按时还款,蒋某于2016年4月5日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并要求保证人林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林某辩称保证时效已失效,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至债务人主债务本息还清之日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即2014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1日止。原告于2016年4月5日起诉至法院,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林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林某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并不是所有的保证期间都是六个月。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