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内容推荐
市民提醒 |
/jnnews/ 中国景宁新闻网 2016年11月4日 16:56
近期,我县犬类养殖日渐增多,由此带来的粪便、噪声等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感,尤其是犬只破坏公共设施、影响交通、咬伤行人、给市民生活带来极大危害,给和谐、文明的畲乡景宁造成不良影响。为确保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防止恶犬伤人事故再次发生,进一步美化优化县域环境,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11月9日开始,将组织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卫生、畜牧、街道、社区等单位,开展犬类集中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依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丽水市犬类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在县城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饲养烈性犬,如违规饲养,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二、宠物犬应当进行圈养或者在户内饲养;携带犬只外出时,必须对犬只束犬链(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牵领,并应当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的排泄物,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城区重要的办公、服务、公众集聚场所。
三、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
四、饲养的犬只死亡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深埋、火化等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对疑似狂犬病犬只,饲养人应当及时向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景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5081870);对确诊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立即予以扑杀,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为方便广大群众的监督和参与,市民可向政府服务热线、综合行政执法局、110报警中心等举报投诉。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
特此提醒。
景宁畲族自治县“三城联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