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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载人电动三、四轮车主的一封信

/jnnews/ 中国景宁新闻网  2017年1月3日 11:20  

  广大载人电动三、四轮车主:

  近期,我大队发现,部分市民为出行方便,购买并驾驶一种后排有乘员座位的载人电动三、四轮车辆上道路行驶,还有部分“黄包车”等人力三轮车加装了电动装置,因此类车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安全性能存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所以此类载人电动三、四轮车辆不属于非机动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鉴于此类载人电动三、四轮车辆未列入国家工信部公布的国家机动车公告目录,不符合上牌标准。因此,此类车辆不具备上道路行驶的合法资格,只能在景区、厂区等非道路内行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九项规定:“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因此,“黄包车”等人力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四、请广大市民不要再购买此类载人电动三、四轮车辆,也不要将“黄包车”等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已拥有此类载人电动三、四轮车辆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销售商协商更换车辆或者退货,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拥有此类载人电动三、四轮车辆的消费者不得再驾驶此类车辆上道路行驶;请“黄包车”等人力三轮车车主自行将加装上的动力装置拆除。2017年01月09日起,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等部门对违法上道路行驶的此类载人电动三、四轮车辆及加装了动力装置的黄包车等人力三轮车依法进行全面查处、扣留,并对驾驶人的无证驾驶、准驾不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及交通事故的,按照车辆属性划定事故责任,并对相应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黄包车”等人力三轮车加装的动力装置予以收缴。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自觉摒弃此类不合规、不合法、不安全的车辆,做到不驾驶、不乘坐、不购买此类载人电动三、四轮车辆,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依法查处工作。让我们共同抵制交通违法和安全隐患,共创景宁文明交通,衷心感谢你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告知。

  景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来源: 中国景宁新闻网  作者:  编辑: 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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