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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判处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 |
/jnnews/ 中国景宁新闻网 2017年4月25日 08:33
低价购进明知是鸡胸肉“整容”而成的里脊肉,再转手出卖给烧烤摊、零售店赚差价,违法销售近两年……近日,被告人刘某因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县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1995年起,被告人刘某便在县农贸市场经营一家速冻食品店,销售调料、水饺、里脊肉等速冻食品。2013年,来自江西贵溪的项某(另案处理)拿着营业执照上门向刘某推销用鸡胸肉制作而成的“里脊肉”。
怀着侥幸的心理,刘某以10元每包、13.5元每包不等的价格从项某处购进“里脊肉”产品,并放置在自己的速冻食品店进行销售。
2015年3月份,项某发往丽水的一批“里脊肉”被工商部门查扣。3月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经营的速冻食品店进行检查,当场查封未销售的“里脊肉”产品12包。
经检验,刘某从项某处购进的“里脊肉”产品均检验出鸡源性DNA成分,未检验出猪源性DNA成分。经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这些“里脊肉”均为伪劣产品。
据了解,真正的里脊肉应是取材于猪、牛、羊脊椎骨内侧的条状嫩肉,因肉质鲜美,深受消费者喜爱。而刘某销售的是用红曲粉、咖喱粉等多种调色调味料将鸡胸肉“整容”切片而成的“里脊肉”。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以假充真”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余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