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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现八突破

/jnnews/ 中国景宁新闻网 2017年12月20日 09:40 

  中国景宁新闻网讯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八大突破,具体表现在:

  扩大制度覆盖范围。参保范围从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扩大了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使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职业人群。

  构建政府工作平台。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等具体要求。

  突出工伤预防工作。工伤预防专设一章,细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伤预防责任,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主体责任,明确工伤保险预防费的支出和管理。

  规范工伤认定范围。对特殊工作岗位、生活生理活动、疗休养等四类情形做出了认定工作的规定。其中的特殊工作岗位必须强调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才能认定工伤,也就是说,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与病情加重,要存在因果关系。

  界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职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具体职责,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基本没有涉及,容易导致权责不清、分工不明。因此专门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下设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别做出具体规定,厘清各自权限、明确分工。

  重新规定单赔政策。一是明确先行支付制度;二是明确总额补差和就高原则;三是明确追偿权;四是明确遵循上位法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明确多项待遇政策。一是延续了现行待遇政策规定;二是明确了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三是妥善衔接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落实了工伤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是出台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提前退休、未参保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长期保障办法;五是提高了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

  强化优质经办服务。社保经办机构不得限定时间不得增设条件,打破了月结期清算日的限制,让用人单位可以每周7(天)×24(小时)即时申报(受理)。此外,还规定了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最大限度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避免了由用人单位申报并转付方式可能出现的待遇截留、拒不转付的情况,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更加可靠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景宁新闻网 作者:陈济帮 编辑: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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