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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
/jnnews/ 中国景宁新闻网 2018年1月22日 11:48
中国景宁新闻网讯 近日,记者从县人民法院获悉,按照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从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的,比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这些形式所体现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解释还规定了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比如生活中一些因子女上学、日常支出所负的债务,虽然有时夫妻双方在举债当时有一方不知情,但这种情况下所负的债务还是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但超出了负债人即夫妻双方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情况下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自己能证明所负债务用于了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工营、或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不然人民法院不予认定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如果到了法院,发生了争议,但是债权人又提供不了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很难认定是共同债务。所以当债务形成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要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最好是征得夫妻双方同意后让双方共同签字,避免事后引发纷争。”县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叶汝群介绍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