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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失业金标准上调至每月1200元

/jnnews/ 中国景宁新闻网 2018年3月28日 11:04 

  中国景宁新闻网讯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从2017年12月1日起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我县失业金标准由1035元提高至1125元。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我县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200元/月。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失业保险金最短的可领取2个月,最长可领取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来源:中国景宁新闻网 作者:叶巧 编辑: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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