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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一小伙被刺伤 县法院判决对方正当防卫一分不用赔

/jnnews/ 中国景宁新闻网 2018年10月29日 09:24 

  听闻朋友被“欺负”,我县一小伙为帮朋友出气,结伙对他人进行殴打,结果在打架过程中反被对方刺伤,一纸诉状要求对方赔偿受伤造成的损失。本以为自己的诉请有理有据,但是我县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诉请。

  事情还得从2015年7月份说起。

  2015年7月的一天,案外人徐某,也就是本案原告朱某的朋友,因琐事与刘某在我县某KTV门口发生冲突,双方推推嚷嚷,互不相让。矛盾升级后,刘某拿出充电宝,将徐某额头砸伤。

  眼见自己挂了彩,还是被比自己年纪小很多的刘某“欺负”,徐某不服气,于是,便电话约上了朱某和其他朋友,准备给刘某一点颜色瞧瞧。

  当晚23时许,徐某得知刘某在某宾馆附近吃夜宵,便电话联系朱某等人过去。一行人到了现场后将躲在车上的刘某拉下车,上前便是一阵拳打脚踢。本以为自己人多肯定占上风,谁知刘某从口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朱某手臂刺伤并试图逃跑。

  怒火中烧的徐某、朱某等人纷纷从车子后备箱拿了长刀和长凳去追打刘某。结果刘某腰背部、腿部被徐某打伤,经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徐某犯故意伤害罪,赔偿了被害人刘某三万元,并处相应的刑罚且已生效。

  这时的朱某坐不住了,手臂被刘某的匕首刺伤后,因该次事件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总共有239387.78元。于是他一纸诉状把还是未成年人的刘某以及他的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但让他意想不到的是,法院判决对方一分不用赔。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但在本案中,被告刘某之前与案外人徐某发生矛盾后,双方已经离开事发地,后朱某应案外人徐某的要求寻找刘某进行报复,并召集多人对被告进行了围殴。被告刘某在被多人围殴的情况下挥舞匕首以求摆脱恶境的情形,应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继续发生,被告刘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相关要件。该起事故中,原告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承担此事故损失造成的全部责任。

  县法院遂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景宁新闻网 作者:景轩 编辑: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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