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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失业金标准再度提高

/jnnews/ 中国景宁新闻网 2018年10月29日 10:22 

 中国景宁新闻网讯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60元,失业金标准也同步由1200元/月提高至1328元/月元。这是今年以来我县第二次上调失业金标准,进一步保障了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根据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长短,失业人员最少可领取2个月失业金,最长可领取24个月失业金,且失业人员在领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来源:中国景宁新闻网 作者:叶巧 编辑: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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