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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有时效 提出申请需及时

/jnnews/ 中国景宁新闻网 2019年3月22日 09:04 

  中国景宁新闻网讯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发生工伤后,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工伤认定时效要求很重要,一些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存在误解,误以为工伤认定要在治疗结束以后才能申请,结果往往会导致因超过工伤认定时效而无法认定为工伤。一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结果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都由用人单位负担,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效内办理申报工伤手续。受伤职工除了积极治疗外,也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这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

来源:中国景宁新闻网 作者:徐玲红 编辑: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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