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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达成协议 |
/jnnews/ 中国景宁新闻网 2019年3月27日 22:31
日前,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与某涂料公司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这是我县达成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2019年3月4日上午,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某涂料厂有不明污染物流到下游鱼塘造成鱼死亡。经现场执法人员调查,原因为数日前涂料厂车间的生产原料因保管不善发生溢流,工人将溢到地面的生产原料直接用水冲洗,经公路雨水沟、雨水管道进入下游鱼塘,造成鱼塘鱼死亡事件。同时,根据监测站对水样进行采样结果,对外环境的水质未造成影响。
查明事实后,景宁分局根据相关法规依据进行处理,并就责任承担、赔偿金额等情况与涉事涂料厂达成一致,最终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涂料厂自愿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款项将用于下游鱼塘购买鱼苗和雨水管网改线工程。
景宁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刘阳景介绍说,通过对现场认真详细的勘查,此次事件未造成对外环境的影响,未达到环保处罚的上限要求,故采取人性化的处理方式,由涉事方实施赔偿,承担相应责任。也希望借此提醒所有企业、公民重视保护环境,积极投身环境保护工作。
据了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省、市也先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34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委办发〔2018〕85号),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等等各项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