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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12条国家司法救助“硬措施”助力脱贫攻坚 |
/jnnews/ 景宁新闻网 2019年6月26日 17:36
“去年的司法救助帮我解决了治病问题,今年的产业扶贫又让我重拾生活信心!”不久前,在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的帮扶下,郑坑乡柳山头村畲族女子钟金绿争取到了鸡鸭养殖产业扶持项目,让这个因案致贫的家庭重新看到了希望。
钟金绿是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这起可怕的交通事故致其10级伤残,但肇事者在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便无力赔偿。这对本就不富裕的钟金绿一家无疑是雪上加霜。去年9月,钟金绿向县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经过严格审查,该院为她成功申请到2万元的司法救助款,解决了她治病的燃眉之急。
但救助并没有就此结束,如何下好司法救助的“后手棋”,优化救助效果,减少畲乡群众因案致贫、因案返贫?今年,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与全县脱贫攻坚相衔接工作的办法(试行)》。该《办法(试行)》共12条,明确检察机关与扶贫部门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实行救助线索移送、定期联系及救助情况通报等制度,对同时满足司法救助和精准扶贫建档对象条件人员优先救助、上门服务、定期回访。
该《办法(试行)》出台后,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再次来到钟金绿家回访,得知她一家生活依然困难,是扶贫部门登记入库的低收入农户。该院立即联系县农业农村局、当地乡政府,积极帮助她家争取产业扶持项目,确保因案致贫的钟金绿“经济有救助、心理有关爱、生活有着落”。
该《办法(试行)》明确了贫困当事人的范畴,并规定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和给予救助情况、扶贫脱贫措施建议等书面材料移送县扶贫部门。同时,《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县扶贫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县检察院。对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贫困当事人,县扶贫部门应当立即告知县检察院,县检察院可以先行救助,救助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进一步深化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对接,实现救助对象与帮扶对象、救助款项与扶贫款项、司法救助与跟踪服务三个‘同步’,让更多社会资源转化为扶贫资源,提高精准扶贫工作实效。”县检察院检委会相关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