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内容推荐
滥伐林木非小事 巡回法庭释法理 |
/jnnews/ 景宁新闻网 2019年7月25日 09:55
7月23日,县人民检察院利用巡回法庭的方式在东坑镇开庭审理一起涉嫌滥伐林木案件。
这是一起典型的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吴某某虽办理了采伐手续,但所砍方量远超过采伐许可证允许的方量,这种行为属于滥伐林木行为。2017年,被告人吴某某申请了东坑镇茗源村一处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证上允许采伐林木蓄积为82立方米,其中杉木53立方米、松木15立方米、阔叶树14立方米,采伐方式为间伐。2017年10月,被告人吴希金将此处山场的林木采伐权以10万元的价格出判给梅某某等3人,梅某某等人雇人采伐杉木30.4立方米、松木10.2立方米、荷木29800斤。2018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雇人对山场剩余林木进行采伐并烧成炭。经鉴定,山场除杉木、松木、荷木以外被采伐阔叶树蓄积49.6526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吴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已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终,法庭当庭判决,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5000元。同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责令吴某某对自主造林树木进行3年抚育,并在处州晚报、畲乡报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后,检察官通过巡回法庭的方式,利用画册、展板宣传,告知村民,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以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均会被追究滥伐林木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