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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
/jnnews/ 景宁新闻网 2019年8月20日 11:41
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条、《丽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拟认定雷少雄同志的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现予以公示:
雷少雄,男,1964年12月出生,景宁县红星街道人,7月1日22时许,雷少雄路过府前东路职高路口到山洞口路段,看到车牌浙K385E1的轿车下溜,车上没有驾驶员。该路段约100米,车辆行人多,坡度较大,当时最后车速达到30-40码。雷少雄不顾个人安危,一边手拽住车跟着跑,一边大声叫喊,避免了汽车撞向在路口小店聊天的6个人的事故发生。该雷少雄和浙K385E1车主梅某(事发当天为梅某丈夫黄某驾车后驻车)不认识,没有亲属关系。事件过程中没有伤亡情况发生。雷少雄在法定职责外,不顾个人安危,拽车呼叫避免汽车溜坡造成事故发生。雷少雄的行为应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示时间为2019年8月20至2019年8月26日,共七天。请全体同志进行监督和评议。如有问题,请于公示期内向县公安局政治处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不能借机诽谤诬蔑。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本人真实姓名。
联系电话:5896107、5896116。
特此公示
景宁县公安局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