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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jnnews/ 景宁新闻网 2019年10月28日 17:33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草案)》已经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现将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媒体如有修改意见的,请于2019年11月20日前反馈至景宁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办公室(联系人:叶旭平,13735927399,622199;徐伟,13967051839,663839;邮编:323500,传真:0578-5082224;也可以通过办公助手或者钉钉送发给联系人)。

  附件:1.关于《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改草案的说明

  2.《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草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附件1

  关于《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修改草案的说明

  一、《自治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自治条例》共八章63条,是一部引领自治县创新、和谐发展的好法规,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自治条例》实施三十余年来,部分条款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代自治县发展的需要,应当作出必要的修改。

  修改《自治条例》是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变化的需要。自2007年第二次修正以来,在践行“两山”理论、加快绿色发展,推进“三个走在前列”的历史性进程中,实现畲乡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尽管县人大、县政府根据景宁发展的需要就一些重大事项作出了决定、补充规定,解决了一些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但还存在许多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在生态资源、全域旅游、社会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以及一些具体性的规定,需要进行规范完善。如《自治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鹤溪镇”与实际情况不符。由于行政区划调整,2012年1月18日以原鹤溪镇和外舍管理区管辖区域,设立了红星街道和鹤溪街道,自治机关办公地点虽然没有改变,但自治机关驻地属于红星街道辖区。特别是2012年以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的召开,党和国家对民族复兴、民生福祉、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与治理、城乡融合、教育改革、健康中国行动等作出了新的战略性部署,需要《自治条例》作出衔接性的规定,进行整体性的调整重塑。

  修改《自治条例》是适应顶层设计的需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总书记关于“三个走在前列”重要嘱托,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加强立法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的需要。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些指导思想和重要内容需要在自治条例中予以体现和落实。同时,宪法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等内容,在自治条例中如何体现也需要明确。

  修改《自治条例》是适应民族发展的需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民族政策指导思想作出了调整。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中,就民族方面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规定。这些规定,对自治县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关系提出了新要求,应当贯彻到条例的始终。同时,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进行了修订,专设《景宁畲族自治县》一章4条19个款项,其中所涉及的民族贸易、环境保护,以及落实西部大开发政策、如何争取上级支持等方面需要细化落实措施。同时,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为景宁进一步融入区域协调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修改《自治条例》是总结提炼实践经验的需要。一是县委决策部署的法制化。县委作出打开两山新通道,富民兴县再赶超,打造“民族风情特色园”,建设“诗画畲乡·和美景宁”的战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经济产业、全域旅游、民族、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具有景宁特色的前瞻性、赶超性政策。把县委的决策部署法律化,有利于景宁的持续性发展。二是在干部队伍建设方面。人大、政府、监察委、两院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民族工作重点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中合理配备畲族公民,干部的提拔使用、交流,人才招录中少数民族应占比例,以及政府组成部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等等问题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三是总结县人大常委会在日常性调研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需要从法制层面调整解决的问题。

  二、修正案起草过程

  自2018年9月13日的全县立法领导小组会议召开以来,按照将《自治条例》修正案于2021年提请县九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计划,县人大常委会立即启动《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推进修改工作的开展。

  (一)健全组织领导,明确修改方式。根据县立法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成立了《自治条例》修改领导小组,起草组、咨询顾问组、七个专题调研组。严轶华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布置《自治条例修改计划任务书》的编制。2018年10月初,县人大常委会完成《修改计划任务书》的制定,该任务书是县人大常委会的第一份完整的立法计划任务书,对条例修改的全过程作出精细的安排。并确定委托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起草修改草案。2019年1月11日召开的《自治条例》修改领导小组会议,确定了对《自治条例》进行部份修正的方式进行修改。

  (二)深入学习研讨,分块专项调研。将《自治条例》修改研究任务分解到10个专工委,组成七个专题调研组,收集119个民族自治县(旗)的《自治条例》,编撰自治条例修改资料汇编,对《自治条例》进行对照性研究,分条块进行专项调研。提出各条文的初步修改想法,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提交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自治条例》修改小组。

  (三)全面沟通对接,形成条文初稿。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等法律实务、教学研究部门进行对接、沟通,研究具体修改方案。2019年1月3日,浙江立法研究院负责起草的专家莅景开展起草调研,重点了解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民族特色和景宁地方特点,为修改起草奠定基础。在日常工作中,以书函、电话等形式进行了20多次的交流沟通,将收集到的民意反馈给专家起?组。5月29日,县人大常委会在杭州召开《自治条例》修改座谈会,与立法研究院的专家就修改的初步草案进行了研讨,形成了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四)征集修改意见,形成修改草案。通过网站、畲乡报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修改意见。组织起草组、资料组赴民宗、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开展修改起草调研。组织开展了向21个乡镇(街道)人大代表联络站征求意见的活动,动员进驻联络站的各级代表提出修改意见。对形成的《自治条例》修改前后初步对照表分类征求了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经商科技、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通过召开10多次座谈会,了解各方面的具体政策和行之有效的措施,收集专业性、前瞻性的意见八十多条,对经济、社会事业、财政等方面所涉内容有了新的修改方向和轮廓,并就意见较为集中的事项与县有关部门进行对接,统一认识,形成了《自治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在此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严轶华多次到杭州与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立法研究院进行对接,研究草案起草工作,探讨重要修改事项。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8次主任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研究,9月25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条例的具体内容主要围绕以下五方面进行:一是紧紧围绕宪法法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民族关系等方面的大局性、原则性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二是处理好与上位法、老条例的关系。上位法有明确表述的不再重复、老条例已有的内容根据形势发展进行提升;三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创制性规定;四是将县委提出的发展战略转化为全县人民的意志,把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等固化为条例规范;五是针对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进行回应。这次修改草案新增五条(第19、25、27、53、66条),拆分一条(第38条,修改作为第41、42条),删去两条(第44、62条),修改补充三十八条,另外还修改了第二章章名;同时,对自治条例的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修改后的自治条例共8章67条,比原来多4条。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时代性和奋斗目标。为了体现新时代新要求,根据宪法、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及景宁畲族自治县的奋斗目标,修改决定在总则第四条增加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增进民族团结上走在全国民族自治县前列”等内容。同时,在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第二章章名和相关条文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内容。较好地体现了与宪法精神一致的原则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符合景宁畲族自治县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

  (二)关于畲族干部配备的补充规定。为了确保畲族公民在管理国家事务和民族事务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参照兄弟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改决定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工作部门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畲族公民。”“自治县民族工作重点乡镇的领导成员中,应当合理配备畲族公民。”同时,在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畲族公民”的内容;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畲族公民。”

  (三)关于经济建设的补充规定。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环境保护法,省发改委《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开展民族地区城乡融合发展创新改革试点的批复》(浙改办[2018]10号)、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支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开展全国民族地区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建设的函》(民办函[2019]106号)等,修改决定把自治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大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大力引进和推广先进的农业适用技术,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自治县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产业,扶持农业企业、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支持和鼓励农民创新创业,并在技术、信息和经营管理上做好服务,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修改决定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九条 自治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全国民族地区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建设,发挥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第二十五条 景宁民族工业园是景宁畲族自治县异地开发的工业园区。自治县在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帮助、支持下,办好景宁民族工业园。保持景宁民族工业园与丽水经济开发区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促进景宁民族工业园和景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持发展旅游、文化、休闲、养生、健康等特色产业,改善民族生态环境和人居条件,保护特色民居,组织开展少数民族公民职业技能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修改决定增加三款,作为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第二款:“自治县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维护森林生态安全,推动森林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自治县实施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专项补助等措施,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给予合理补偿。”“自治县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对居住在偏远山区等生产条件恶劣地方的居民,有计划地帮助搬迁,在资金、建设用地、物资等方面给予重点帮助和扶持。”这些规定,有利于弥补我县发展短板,发挥景宁在生态建设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调动景宁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发展和积极性,促进景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全省步调协调一致。

  (四)关于畲族文化和民族传统体育。根据自治县实际情况,参照兄弟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改决定把自治条例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自治县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团体,培养民间文艺人才,推动传统民族节庆活动有序开展。”“自治县以弘扬畲族文化为重点,加强对民族民间民俗传统文化的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和展示,尊重畲族穿戴和礼仪,做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培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巩固和发展“活的少数民族博物馆”民族文化品牌,积极建设文化畲乡,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自治县设立畲族文化发展资金。”“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发展体育事业,重视挖掘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民族人民体质。”“自治县积极参加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其中,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是新增加的内容。以进一步传承、弘扬畲族优秀文化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五)关于民族关系和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根据十九大报告、习近平总书记2002年在景宁调研时的讲话精神、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兄弟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修改决定在总则第二条增加“自治县的区域界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修改决定把自治条例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弘扬畲乡忠勇精神,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十二月二十四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一天,举行纪念活动。”增加一款,作为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农历三月初三为畲族传统节日,全县放假一天。”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自治县管辖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学校等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应当冠以‘景宁畲族自治县’全称。”以体现尊重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自治权的基本要求,促进民族大团结和社会和谐。

  

  附件2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草案)

  修改前条文

  修改后条文

  修改的主要依据、主要理由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景宁畲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景宁畲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原则;第75条第二款强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浙江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

  《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1条

  《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1条

  第二条景宁畲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依法实行畲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鹤溪镇

  第二条自治县是依法实行畲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区域界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原第二款移后,作为第三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4条。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第三条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机关驻红星街道

  

  第9条第一款移前,作为本条第一款。第三款新增加的。第四款,原第二条第二款修改而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条。

  《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2条

  《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5条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2条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努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奋斗、繁荣发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条自治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增进民族团结上走在全国民族自治县前列,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活富裕、生态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2条

  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4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

  根据县委的发展战略

  《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3条

  《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3条

  2009年,习近平同志向景宁提出要“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增进民族团结上走在全国民族自治县前列”。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依法交给的各项任务。自治县依法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帮助,加速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第五条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自治县依法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帮助,加速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条、第7条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自治县的各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六条自治机关保障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自治县的各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一款

  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根据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经济实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原则,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七条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

  《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9条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每年将实施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未改。

  

  第二章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二章自治机关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款移前,修改后作为第3条第一款。

  《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7条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畲族和其他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6条第二款。

  《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6条

  《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7条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畲族公民应占适当比例,应有畲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畲族公民应占适当比例,应有畲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工作部门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畲族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8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34条。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自治县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未改

  

  第十三条自治县县长由畲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重视配备畲族公民。

  

  第十三条自治县县长由畲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畲族公民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民族工作重点乡镇的领导成员中,应当合理配备畲族公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18条规定,政府的少数民族干部配备分为三个层次:县长、政府组成人员和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34条

  《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7条

  《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9条

  第十四条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畲族公民。

  

  第十四条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畲族公民。

  

  第三章经济建设

  第三章经济建设

  

  第十五条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指导下,研究、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在上级国家机关制订中长期规划依法听取意见时,自治县应当根据本县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自治县享受省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扶持。

  自治县在经济社会建设管理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外,还可以行使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它管理权。

  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深加工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的照顾。

  对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本县承担的配套资金应当减少或者免除。

  第十五条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指导下,研究、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在上级国家机关制订中长期规划听取意见时,自治县应当根据本县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四、五款,未修改。

  对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县享受配套资金免除的照顾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36条。

  第十六条自治县依法保护和管理本县的自然资源,对本县可以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投资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自然资源的开发项目必须有利于本县可持续发展,照顾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未改。

  

  第十七条自治县坚持珍惜土地,合理、集约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促进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自治县依法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照自愿原则,支持农户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有偿流转。

  自治县基础设施建设所占用的耕地,其开垦费按省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七自治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严格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第二、第三款改为第三、第四款,内容未改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第十八条自治县加大农业投入,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大力引进和推广先进的农业适用技术,推进农业经济标准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

  自治县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产业,扶持农业企业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在技术、信息和经营管理上做好服务,不断增加农民收入

  第十八条自治县加大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大力引进和推广先进的农业适用技术,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自治县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产业,扶持农业企业、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支持和鼓励农民创新创业,并在技术、信息和经营管理上做好服务,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自治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全国民族地区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建设,发挥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十九大报告关于农业、农村的新表述。

  《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开展民族地区城乡融合发展创新改革试点的批复》(浙改办[2018]10号)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支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开展全国民族地区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建设的函》(民办函[2019]106号)

  第十九条自治县依法确定山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自治县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按照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管理、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方针,依法加强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管理。实施分类经营,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鼓励社会造林。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快投入,扶持发展高效生态林业,推进林业现代化。

  改为第二十条

  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依法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款修改为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自治县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生态优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自治县实行森林分类经营,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鼓励社会造林,发展林下经济依法保护各类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自治县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维护森林生态安全,推动森林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自治县坚持水资源合理配置,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大力发展水利产业,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自治县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的清洁、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染物。

  改为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未改。

  第二款改为:自治县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的清洁、安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属于省政府职责。同时,上位法规定的禁止行为不止“排放污染物”这一种。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和管理自治县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改为第二十二条,具体内容未改。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改为第二十三条自治县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实行生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高质量绿色发展。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实施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专项补助等措施,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给予合理补偿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1条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重点扶持资源型、生态型和深加工型的工业企业,特别要扶持生产地方特色的手工艺产品和民族特需商品。加强横向经济联系,积极引进技术、项目、资金和人才。

  自治县鼓励县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县办企业、事业,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采取措施办好经济开发区。

  改为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培育民族特色经济主导产业,大力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扶持资源型、生态型的工业企业,特别扶持生产地方特色产品和民族特需商品。加强横向经济联系,积极引进技术、项目、资金和人才。

  第二款未改。

  第三款改为:自治县采取措施办好少数民族经济开发区。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景宁民族工业园是景宁畲族自治县异地开发的工业园区。自治县在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帮助、支持下,办好景宁民族工业园。保持景宁民族工业园与丽水经济开发区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促进景宁民族工业园和景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景宁民族工业园的能耗、排放等指标,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予以单列,并由省和丽水市通盘考虑。景宁民族工业园在教育、卫生、医疗、住房等公共资源方面,享受与丽水经济开发区同等待遇

  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参见《今日浙江》2019年第13期)

  2019年县政府工作报告。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36条第十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条、第8条、第55条、第64条

  浙政办函〔2009〕45号

  丽政发〔2009〕0072号

  丽编委【2008】108号等规定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的民族贸易企业应根据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设置网点,主动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主渠道作用。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实行定点生产,并按需建立储备制度。

  改为第二十六条,具体内容未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自治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持发展旅游、文化、休闲、养生、健康等特色产业,改善民族生态环境和人居条件,保护特色民居,组织开展少数民族公民职业技能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鼓励和扶持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改为第二十八条,具体内容未改。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科学规划、加速推进城市化建设。多层次、多渠道筹措基本建设资金,完善公共设施,注重体现民族风貌,加强城市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城镇在流通、信息、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中心辐射作用。

  自治县积极培育新集镇、中心村,统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新社区,按规划完善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城市建设资金倾斜安排的照顾。

  改为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第三款未改。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积极培育新集镇、美丽乡村、民族特色村镇,统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新社区,按规划完善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速公路运输网络和水运建设,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民间运输能量,改善交通运输条件

  改为第三十条自治县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快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建设,完善养护管理体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推进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物流体系构建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1号)

  第二十八条自治县积极发展信息产业,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现代信息服务水平。

  改为第三十一条,具体内容未改。

  

  第二十九条自治县按照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突出重点、科学开发的原则,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发展畲乡风情旅游业。

  改为第三十二条自治县加大扶持力度,发展畲乡风情旅游业;依托乡村特色、民族文化,推进全域旅游

  

  第三十条自治县巩固和扩大扶贫开发成果,积极扶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高远山村农民异地移民,重点加强生产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

  改为第三十三条自治县巩固和扩大扶贫开发成果,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推进精准扶贫,促进低收入家户增收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对居住在偏远山区等生产条件恶劣地方的居民,有计划地帮助搬迁,在资金、建设用地、物资等方面给予重点帮助和扶持

  

  第三十一条自治县自主管理县属的企业、事业,上级国家机关如要改变其隶属关系,应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同意。

  自治县境内省属、市属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改为第三十四条,具体内容未改。

  

  第四章社会事业建设

  第四章社会事业建设

  

  第三十二条自治县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自主管理自治县的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改为第三十五条自治县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自主管理自治县的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健康、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自治县加快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对教育科技事业经费投入的财政拨款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社会事业建设专项补助经费的重点倾斜照顾。

  自治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业建设,接受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按照规定给予捐赠者享受优待。

  改为第三十六条,具体内容未改。

  

  第三十四条自治县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根据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普及十五年基础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办好成人教育。

  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对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倾斜安排的照顾,安排专项资金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

  自治县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完成普及教育阶段的学业,享受生活补贴。

  改为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款未改

  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十五年基础教育免费政策,享受生活补贴。

  

  第三十五条自治县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办好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高级中学招收新生时,对畲族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民族小学可采用普通话和畲语结合教学

  农村小学可适当放宽师生比例,促进农村教育的均衡发展。

  改为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办好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民族学校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学生,高级中学招收新生时,对少数民族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确保录取率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

  第二款未改。

  

  第三十六条在各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在招收新生时,自治县考生享有降分录取的照顾。

  改为第三十九条,具体内容未改。

  

  第三十七条自治县建立和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积极运用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科技扶持政策,开发科技项目,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自治县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展各项科技研究和推广活动。对研究、推广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改为第四十条,具体内容未改。

  

  第三十八条自治县兴办文化、体育事业,加大投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弘扬畲族文化为重点,挖掘民间民俗传统的文化体育资源,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建设文化畲乡。

  自治县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尊重畲族穿戴和礼仪,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工作,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改为第四十一条自治县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团体,培养民间文艺人才,推动传统民族节庆活动有序开展。

  自治县以弘扬畲族文化为重点,加强对民族民间民俗传统文化的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和展示,尊重畲族穿戴和礼仪,做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培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巩固和发展“活的少数民族博物馆”民族文化品牌,积极建设文化畲乡,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自治县设立畲族文化发展资金。

  第四十二条自治县发展体育事业,重视挖掘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民族人民体质。

  自治县积极参加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分为两条,分别就文化、体育单列条文。

  《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43条、45条

  

  第三十九条自治县重视广播、电视、新闻和出版事业的发展。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加基础设施建设,普及广播电视,加强新闻宣传,突出民族特色,不断提高质量。

  改为第四十三条自治县重视广播、电视、报纸和媒体事业的发展。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下,加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突出民族特色,不断提高质量、拓宽领域、扩大影响力

  根据2019年1月25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

  第四十条自治县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增加投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并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畲族民间传统医药的研究和开发。

  自治县组织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依法加强食品药品管理、卫生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改为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增加投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并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第二、三款未改。

  

  第四十一条自治县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

  改为第四十五条自治县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十九大报告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条

  

  第四十二条自治县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形成与本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改为第四十六条自治县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少数民族居民享受社会保障优惠政策

  

  第五章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章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三条自治县坚持人才强县战略,健全人才管理机制,采取措施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熟悉民族政策的人才队伍。

  改为第四十七条,具体内容未改。

  

  第四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畲族公民的比例要逐步与畲族人口比例相适应。

  删除

  相关内容已在前面的条文中有体现。

  第四十五条自治县积极培养行政管理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特别要重视畲族人才和妇女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在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中,畲族公民所占比例要高于其人口比例。

  改为第四十八条,具体内容未改

  

  第四十六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录用人员时,对畲族公民应当适当照顾,可规定相应名额、岗位或者比例。

  自治县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时,畲族公民应当占有一定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自治县的企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对畲族公民可放宽条件。

  改为第四十九条自治县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对畲族公民应当适当照顾,可规定相应名额、岗位或者比例

  第二、三款未改。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35条。

  

  第四十七条自治县境内省属、市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自治县公民,其中畲族公民应有一定比例,并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改为第五十条,具体内容未改

  

  第四十八条自治县的干部、职工可以享受少数民族地区补贴和其他优惠待遇。

  改为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未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另一种修改方案: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定少数民族地区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对象、调整机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49条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第53条

  《巴马瑶旅自治县自治条例》

  《江华瑶旅自治县自治条例》第50条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条例》第44条

  《文山壮旅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16条

  《迪庆藏族自治州津贴发放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财政管理

  第六章财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财政体制的一级地方财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享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自主调整财政预算的收支,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税收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政税收法规,加强审计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力争财政收支状况逐年改善。

  改为第五十二条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县的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均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自治县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自治机关提请上级国家机关及时落实自治县应当享有的均衡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方式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各项补贴的照顾政策,以及自治县应当享有的省、市对自治县共享收入全部返还的照顾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2条。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45条、46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2条、62条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46条等

  

  第五十条自治县通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津贴和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在执行预算过程中,遇到上级国家机关的政策调整或者受灾减收等原因,县财政受到增支减收时,报请上级财政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给予照顾。

  改为第五十四条具体内容未改。

  

  第五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改为第五十五条,具体内容未改。

  

  第五十二条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非自治县。

  自治县在自主安排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的同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自治县对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的赠款以及优惠的贷款,享受优先、倾斜安排的照顾。

  改为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改为: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非自治县。

  第二款删除。

  第三款未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40条、41条

  

  第五十三条自治县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本县的各项建设事业,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和农村建设项目,加大信贷投入。

  自治县享受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和低息贷款的优惠,并充分发挥其效益。

  改为第五十七条,具体内容未改

  

  

  第五十四条自治县执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政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的减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自治县上划的增值税等共享收入的增量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返还的照顾。

  改为第五十八条,具体内容未改

  

  第五十五条自治县征收的林业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上缴部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全额返还,由自治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

  改为第五十九条自治县征收的林业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上缴部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全额返还,由自治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

  第五十六条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补助专款和专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克扣、截留、挪用,不抵减正常预算收入。上级国家机关给予本县免交或者返还的税费,不抵减各项补助专款和专用资金,不影响各项补助专款和专用资金的分配。

  改为第六十条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补助专款和专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抵减正常预算收入。上级国家机关给予本县免交或者返还的税费,不抵减各项补助专款和专用资金,不影响各项补助专款和专用资金的分配。

  

  第七章民族关系

  第七章民族关系

  

  第五十七条自治县认真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改为第六十一条自治县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弘扬畲乡忠勇精神,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十九大报告关于民族政策的表述

  习近平总书记2002年在景宁调研时的讲话。

  第五十八条自治县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改为第六十二条,具体内容未改

  

  第五十九条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本地通用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改为第六十三条,具体内容未改

  

  第六十条自治县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改为第六十四条,具体内容未改

  

  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十二月二十四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十二月二十四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一天,举行纪念活动。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农历三月初三为畲族传统节日,全县放假一天。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自治县管辖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学校等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应当冠以“景宁畲族自治县”全称。

  参考《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66条和其他自治县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68条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删除。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改为第六十七条,具体内容未改

  

来源:景宁新闻网 作者: 编辑:吴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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