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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
/jnnews/ 景宁新闻网 2019年10月30日 15:16
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条、《丽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拟认定夏春来等2位同志的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现予以公示:
夏春来,男,1974年12月出生,景宁县大均乡人。包李禄,男,1969年5月出生,景宁县红星街道人。
2019年10月3日,大均乡大均渡口附近水域有两名杭州游客赖某金(49周岁)和赖某宸(11周岁)在游泳(两人为父子关系),因体力不支被困在水域中央,无法开展自救。事发地水流较急,水较深,离岸边约30-40米远,水下情况复杂,情况十分危急。刚游完泳上岸的夏春来、包李禄见状立马带上“救生浮球”下水救人。包李禄向较远处的赖某金游去,可赖某金见什么抓什么,包李禄多次尝试救援无果。夏春来则游到落水小孩(赖某宸)边上,拽着小孩的胳膊,将小孩拉到岸边浅水区域,并套上热心群众扔过来的救生圈。确认小孩安全后,夏春来游到赖某金落水区域,与包李禄商量后两人合力托着赖某金的腋下将其抬起来,并将各自的“救生浮球”交给赖某金。因赖某金已经虚脱,于是夏春来在前面拉,包李禄在后面推,把赖某金安全带回到岸边。
经调查,两名落水人员为杭州游客,且为父子关系,与夏春来、包李禄都不认识,无亲属关系,事件过程中没有伤亡情况发生。夏春来、包李禄在法定职责外,为保护两名落水游客的生命安全,不顾个人安危跳入水中救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示时间为2019年10月30至2019年11月5日,共七天。请全体同志进行监督和评议。如有问题,请于公示期内向县公安局政治处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不能借机诽谤诬蔑。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本人真实姓名。
联系电话:5896107、5896116。
特此公示
景宁县公安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