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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境?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小伙你可长点心吧 |
/jnnews/ 景宁新闻网 2020年03月19日 10:34
“国门”不是你想进就能进,想出就能出! 前不久,景宁小伙子小金因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刑,2019年3月开始,小金在没有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分别在2019年3月份到5月份,前后三次,和多人一起从景宁坐车到温州,然后转机到云南勐阿,并坐车绕山路行驶后到中国—缅甸交界处,最后乘坐皮划艇偷越国边境到缅甸佤邦境内,返回时,又结伙从缅甸佤邦按照来时的路线返回中国云南勐阿境内,后小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图片来源于网络 从国内,跑到国外,从国外,跑回国内, 小金折腾三个来回, 经法院审理, 小金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What? 金某的这番操作,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下面进入检察官说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偷越国境行为只有符合情节严重条件的,才构成犯罪。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呢?别急!下面还有法条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本案中,小金多次结伙偷越国(边)境,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故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小金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情节严重,遂以小金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起诉到景宁县法院。景宁县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考虑到小金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小金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最后,检察官建议:即使要出入国(边)境,也要严格遵守国(边)境管理法规,通过合法途径出入国(边)境。 来源:景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