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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一小伙子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刑 |
/jnnews/ 景宁新闻网 2020年03月24日 10:09
日前,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景宁籍小伙子金某因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2019年3月至5月期间,金某在没有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景宁出发坐车到温州,然后转机到云南勐阿,经勐阿与他人偷乘皮划艇至缅甸佤邦境内,后又结伙从缅甸佤邦按照来时的路线返回中国云南勐阿境内,前后达到3次之多。金某在得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县公安局对金某进行刑事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后案件移送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金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2条之规定,金某偷越国(边)境行为违反了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且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第5条第2款规定,金某在没有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前后3次出入国(边)境行为符合该条款“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规定情形。因此,金某的以上行为属于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情形。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金某多次结伙偷越国(边)境,属于《刑法》第32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遂以金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到金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