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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授予规定(草案)》 公开征集意见

2020-07-10 10:01 来源:

《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授予规定》系县九届人大立法计划项目,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起草组负责起草。《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授予规定(草案)》已经形成,经研究,现特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

一、集中征集时间:2020年7月10至25日。

二、请将意见寄送景宁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323500;传真:0578-5082224),也可以通过钉钉发送给联系人。对于征集到的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研究,并将处理情况予以反馈。

联系人: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叶旭平  13735927399(622199);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徐  伟  13967051839(663839)。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授予规定(草案)》修改意见征集表(参考)

            2.《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授予规定(草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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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授予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鼓励和褒奖对景宁畲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族团结、文明进步、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自治县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县荣誉市民的称号授予、服务保障、撤销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政府职责)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授予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享有良好声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自治县外人士,可以授予自治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本自治县对外交往,开展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关系,提升自治县影响力、美誉度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本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出重要意见建议或者提供重要信息,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为本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畲族忠勇精神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自治县引进高新技术、关键设备、高层次人才,对本自治县创新发展、高质量绿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本自治县投资创业,为本自治县招商引资、市场繁荣、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本自治县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体育和旅游等社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本自治县公益事业、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或者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特别突出的;

(八)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特别突出的;

(九)在其他方面为本自治县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荣誉市民审报、审核)自治县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授予。

自治县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照本规定的授予条件,经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向自治县相关主管部门推荐荣誉市民人选,也可由本人自荐。

自治县相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推荐和自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全面评审,审核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议案提出)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定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后,应当在举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三十日前,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第七条(决定、公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荣誉授予)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并颁发证书、证章。

证书、证章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县长签署。

第九条(礼遇)荣誉市民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并享有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自治县举办的重大展会、庆典、纪念等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参加自治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投资推介等活动;

(四)在子女教育、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本自治县规定的有关待遇;

(五)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

第十条(宣传与展示)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荣誉簿,记载荣誉市民及其事迹。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荣誉展示平台,集中展示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荣誉市民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该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联系,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本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荣誉维护)荣誉市民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规定被撤销或者终止的除外。

荣誉市民称号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荣誉市民称号的声誉。

第十二条(权益维护)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治县荣誉市民参加社会活动,依法保障荣誉市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十三条(鼓励支持)鼓励和支持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以本人、其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自治县投资。

鼓励和支持荣誉市民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荣誉市民终止)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使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撤销、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特别规定)对到访本自治县的外国友好城市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需要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不适用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责任)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授予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政府配套性文件)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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