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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县政法系统关于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2021-04-16 22: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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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将景宁县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景宁县委政法委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一)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

(二)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

(三)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

(四)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重点整治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一)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

(三)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

(四)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

(五)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重点整治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一)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二)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

(三)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对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

(四)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

(五)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重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一)县委政法委及其干部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抓理论学习不够系统,政治站位不够高的;

(二)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制度执行不够严,工作疲沓、担当作为不够,财务管理不够严谨、经费使用不够细致,为民服务浮在面上、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开拓创新劲头不足、工作亮点不够多的;

(三)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

(四)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

(五)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

(六)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七)对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规范化推进不力,对部分评估主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存在“为评估而评估”等问题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不力的。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监督电话:0578—5091503(受理举报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电子邮箱:jnxwzfw2021@163.com

来信地址:景宁县委政法委 (景宁县建设路11号)

景宁县人民法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一)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三)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四)对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五)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审判执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司法理念不端正,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没有做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三)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徇私或谋取私利,个别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五)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六)庭前准备不充分,驾御庭审能力和庭审质量不高;

(七)“四类案件”监督不到位,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等落实改革政策不到位问题。

三、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没有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和办理其他案件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机制还不够健全,办案流程还存在不科学不完善的地方;

(三)与司法局、检察院配合制约上有不够完善的问题;

(四)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法、检、司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交付执行及到期后继续依法暂予监外执行衔接不紧密,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一)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二)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三)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一)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二)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三)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工作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纪律作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一)为民意识、服务意识不强,跟群众联系密切事宜考虑不细致、管理不够精细,不能真正做到把方便留给群众,把麻烦留给自己;

(二)党性观念、法纪观念不强,违反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会议纪律,跑风漏气、泄露工作秘密、不实举报、不按规定申报个人事项等;

(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纠治不彻底,如,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

(四)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案款管理不规范,诉讼费执行款应收未收、应发未发、应退未退等。

七、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用发挥不明显问题

(一)少部分员额法官将专业法官会议当作会议负担,参会积极性不高、会前准备不足、讨论发言质量不高,影响专业法官会议整体效能;

(二)议题审核机制需要在效率与质量之间仍需再平衡,因部分议题质量不高,讨论个案实体处理问题较多、探讨案件事实部分较多,研究共性法律适用问题偏少。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监督电话:0578—55629106(受理举报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电子邮箱:jnfyjyzd@sina.com

来信地址:景宁县人民法院政治部(景宁县环城东路16号)


景宁县人民检察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一)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未全面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二)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三)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

(四)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

(五)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一)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二)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三)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四)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一)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二)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一)业务部门不按规定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

(二)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三)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四)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五)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七)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八)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九)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一)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二)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三)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四)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五)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七)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八)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一)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二)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其他司法不规范问题

(一)法律文书质量不高问题;

(二)部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及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初查时间过长;

(三)出庭公诉不规范;

(四)控告申诉工作流程不够规范;

(五)重配合轻监督,主动监督不够;

(六)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过多考虑被监督单位意见,主动性不够;

(七)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存在执行不规范的问题;

(八)法律监督手段和方式运用不充分,监督质效不高;

(九)部分案件办案周期长,“案-件比”偏高问题。

八、司法作风方面问题

(一)制度执行不严,落实不到位问题;

(二)联系群众不够紧密,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沟通较少。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监督电话:0578-5896961(受理举报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电子邮箱:312623850@qq.com

来信地址:景宁县人民检察院(景宁县中洋西路2号)

景宁县公安局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一、重点整治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一)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

(二)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接触交往、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

(三)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它问题。

二、重点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问题

(一)有案不立问题:处置不规范,未严格执行110接处警规范,处警履职不到位;有案不受,对涉案警情、群众上门报案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受案手续;不依法告知,对涉案警情受立案后,未依法出具受案回执或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二)压案不查问题: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对不构成犯罪的,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对发现可能违法犯罪的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

(三)降格处理问题:符合移送起诉条件不及时移送起诉;

(四)违规取保候审问题: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未及时退还;取保候审后侦查取证工作懈怠,保而不侦、以保代侦;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三、重点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一)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通过编造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等不法手段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行为的。

四、重点整治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一)以“刑事优先”为由,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

(二)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五、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一)公安民警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违规获取报酬的;

(二)公安民警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三)公安民警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获取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认股权证、信托、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或利用职权推销指定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民警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五)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分管的辖区或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六)离职、退休三年以内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离职两年以内的其他公安民警,违规受聘或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重点整治涉“酒赌毒网”问题

(一)涉酒问题:在值班执勤、执行公务等期间饮酒或酒后值班执勤、执行公务的;实行战时工作机制期间饮酒或违反规定在工作日饮酒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后滋事、酒后失德失态、贻误工作的;

(二)涉赌问题:参与赌博行为的;利用职务之便,干预赌博案件查处的;

(三)涉毒问题:利用职务之便吸毒、贩毒的;对涉毒人员徇私枉法的;

(四)涉网问题:非因工作需要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传播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

七、重点整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法问题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建设不规范,不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被监视居住人员安全保障不到位;

(二)管理部门不同意,未严格执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居住与审查相分离的原则,责任部门依照职责对指定居所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不到位;

(三)符合移送起诉条件的不及时移送起诉,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侦查取证工作懈怠、监而不侦等情况;

(四)未依法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五)其他违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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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电话:0578-5626118(受理举报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电子邮箱:jngajyzd@126.com

来信地址:景宁县公安局教育整顿办(景宁县红星街道新田路6号 )

景宁县司法局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一、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问题

(一)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

(二)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警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

(三)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四)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

二、集中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三)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

(四)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三、集中整治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原法院、检察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一)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

(二)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四、集中整治公证人员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一)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高于收费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等。敷衍塞责、办理拖沓,违规延长办证时限。

五、集中整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特定关系人有不当交往,影响执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问题

(一)对违反监管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不依法处理;

(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复查复核程序不规范,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不依法提请或不及时提请收监执行等;

(三)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受人请托,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及特殊关系人的请吃、礼品及贿赂;

(四)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逃避处罚、规避监管、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违规免除集中学习和公益活动,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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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578—5626959(受理举报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电子邮箱:451470357@qq.com

来信地址:景宁县司法局(景宁县府前西路2号3楼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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