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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诈骗团伙取钱,一样被判刑!这群“职业取款人”栽了

2020-05-08 10:00 来源:

在现实生活中,

有些人偶尔接到网络运营体工作人员的通知

“你的快递丢失,现在可以获得赔偿!”

“贷款逾期未还,我们为你消除影响”

“使用我们的软件,快速办理贷款!”

……

在为网络信贷、网络消费问题苦恼不已时

看到解决问题的希望出现

我们甚至来不及辨别真相

就这样“慌慌张张”地

掉入诈骗团伙设好的“陷阱”里面

当然,诈骗团伙为了实现最后的获利

还需要专门的取款人将钱财取出

而在现实中,就有这么一批犯罪团伙

专门为犯罪分子提供取款服务,并从“赃款”中获利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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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4月份,以翁华、周彬等11人在福建省龙岩市为诈骗团伙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诈骗团伙取款,并从中收取取款总额的7%—8%作为报酬。

近日,经景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决翁华、周彬等11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8000元至1000元人民币不等罚金。

据了解,2018年10月,翁华与他人合谋寻找“客户”(实施诈骗的人)及微信收款二维码、银行卡,一起为诈骗团伙“洗钱”获利,先后找来了郑明、周彬等人,周彬找来曾威、肖强、周平等人,翁华等人为“客户”转账取款的流程是:找好“客户”且在其需要取款时,翁华就将周彬、郑明及周平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客户”,“客户”收到款之后,就会将“收款截图”发给翁华,翁华将“收款截图”发给周彬核对,周彬核实款项到账后,安排曾威、肖强等人去取钱,并把钱交给翁华,而周平则负责寻找兼职转账的人及寻找微信二维码,该团伙为“客户”转账取款持续到2019年春节前后,因翁华与“客户”产生矛盾,遂暂时停止取款。

2019年2月份,翁华找来余冰、周彬、郑明等人,重新开始为诈骗团伙转账取款,直到2019年4月份,该犯罪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这期间,翁华等人组建了联系更加紧密的转账取款团伙,翁华与余冰负责寻找诈骗团伙,负责与郑明、周彬团队对接,郑明团队包括徐武、罗芳、周平,该团队负责寻找诈骗团伙所需要的微信二维码,及二维码收到诈骗款项后的账目登记工作;周彬团队包括曾威、肖强、曾朝、曾洲,该团伙负责将郑明团伙二维码的钱转入银行卡,并将银行卡的钱提现,将现金取出之后,交给翁华或者周彬。郑明、周彬还负责对所在团队成员的监管、与翁华等人对账、工资结算等工作。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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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账取款期间,翁华获利12000元以上,余冰获利15000元以上,郑明获利16700元以上,周彬获利16700元以上,徐武获利6000元以上,罗芳获利6000元以上,周平获利10000元以上,曾威获利10000元以上,肖强获利10000元以上,曾朝获利3000元以上,曾洲获利800元以上。

经景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以上11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微信收款账户、为诈骗团伙取款,均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且在办案中,11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犯罪后果及认罪认罚表现,依法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以上判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以案说法】

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翁华等11名转账取款人与上游诈骗犯罪行为人联系紧密,是诈骗犯罪不可或缺的一环。在本案中,虽没有确定诈骗行为人,但是目前证据可以证明翁华等人转移的是被诈骗得来的钱款。翁华等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收款二维码、银行卡,并按约定比例分成。由此可见,翁华等人与诈骗行为人的分工明确具体,分赃比例、方式固定,形成了产业模式,是诈骗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钱财,完成整个诈骗犯罪的重要一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检察官还建议,不要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闲置的银行卡,一旦被用作犯罪活动,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不用的银行卡最好去注销,不要随意丢弃,更不要出售,丢失的银行卡也要尽快挂失。银行方面需加强管理,完善银行卡办理的审核,严格执行实名制,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来源:景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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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