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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浙丽保”参保人员权益,丽水市出台“浙丽保”补充政策!

2021-01-06 09:25 来源:

为保障丽水市市民“浙丽保”参保权益,防范外地已患重大疾病人员到我市选择性参加基本医保和“浙丽保”,近日我市出台“浙丽保”补充政策。

“浙丽保”补充政策有哪些内容,

下面,小编为大家解说解说:

  “浙丽保”方案实施前已经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为在保状态的参保人员,参加“浙丽保”后按方案原规定享受待遇。

 “浙丽保”方案实施后,原我市户籍人员回原籍(或恢复我市户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浙丽保”的,按方案原规定享受待遇。

  “浙丽保”方案实施后,非我市户籍人员及市外户籍迁入人员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浙丽保”的,在保险期内因治疗既往已患重大疾病产生的相关治疗费用不纳入“浙丽保”范围。

01

既往重大疾病有哪些?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

2.肝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

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4.缺血性心脏病(心肌梗死及重度冠脉病变) ,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及以上);

5.脑血管意外伴严重并发症(脑梗死、脑出血) ;

6.慢性呼吸衰竭;

7.系统性红斑狼疮;

8.糖尿病伴严重并发症(重度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足)

9.瘫痪(截瘫、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瘫痪、肌力三级以下);

10.列入国家卫健委罕见病目录的病种。

“浙丽保”补充政策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丽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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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杜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