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民雇佣被告人张某共同驾驶一辆大货车。在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刘某民为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用,伙同张某以向收费员隐瞒真实高速入口、谎报上高速的时间、地点的方式逃缴部分高速公路通行费用,期间共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用23次,共计7万余元。最终,两人在浙江省交通集团丽水管理中心景宁收费站被逮捕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民、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刘某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