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身边,有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
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转借给亲戚朋友就医或购药
本该自付的医疗费用
换成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
……
你知道吗
这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近日,景宁县医疗保障局对我县参保人员医保违规行为开出首张行政处罚罚单。
案例再现
2020年12月,县医疗保障局接群众实名举报,反映刘某某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在县人民医院刷卡就医。经调查取证,工作人员发现刘某某确实存在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住院治疗进行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
鉴于刘某某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及时退回医疗统筹、个人账户和公补账户三项支出医疗费用计3000.69元,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县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刘某某处骗取医疗统筹基金金额二倍的罚款3185.40元,刘某某已于近日上交罚款。
据悉,该案件系景宁县首例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类案例。本次行政处罚案例,对全县参保人员合理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起到了警示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