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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曝光】景宁公安交警曝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2021-06-23 16:05 来源:

景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针对6月份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企业、事故多发路段以及终生禁驾名单进行曝光,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结合自身实际,引以为戒。现将曝光内容公布如下:


一、突出违法车辆

浙K7083U小型汽车(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3人以下)


二、典型事故案例

2021年06月13日10时24分许,陈某虎驾驶车牌号为浙GF6131的轻型仓栅式货车,从景宁县东坑镇方向往景宁县城方向行驶至景宁县环城西路金惠小区出入口时,与潘某仁驾驶的车牌号为浙KD0883的低速汽车(由金惠小区往澄照方向左转)发生碰撞,随后又撞上对向车道的浙K07828D公交车与浙K95H89号小型轿车,以及停放路侧的丽水C.0190号(号牌因事故受损)、 B6515号二轮电动车,致陈某虎受伤、浙GF613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内财物受损、六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陈某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潘某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陈某虎负同等责任;当事人潘某仁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徐某妙无责任;当事人梅某长无责任;当事人曾某英无责任;当事人何某平无责任。


三、高危风险企业

景宁县鸿达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货运公司,为我县最大的一家货运物流企业,承担城区内与县外货物运输业务,考虑到近年来业务车辆逐年增多,加上该企业人员发生2起驾驶员酒驾违法行为,对驾驶员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存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风险。

该企业名下车辆6辆,自2019年起,共发生交通违法行为8条,其中2019年3条,2020年4条,2021年1条。


四、事故易发路段

溪杉线沙湾镇库下村路段


五、终生禁驾名单

 

交通安全涉及到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幸福,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以此为戒,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守法意识,珍爱生命,文明出行。


景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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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曾芷卿